标 题 | 一个七层酒店项目 | ||
咨询人 | 刘 | 是否公开 | 公开 |
咨询内容 | 我要问的是:豫计收费[2003]1178号中的第一项第一条第一款即: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这其中的“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的前提条件是否总建筑面积必须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尽管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也不需要建人防工程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条款中说的不太明朗,没说面积标准,我有些疑问。因为,有些项目总建筑面积达不到2000平方米,不够一个防护单元,怎么要求建设人防工程?请回答,谢谢! | ||
答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关于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作出如下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咨询人提出的执行第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否必须是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是否不执行第1款规定?上述3款配建条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不能混用。符合第1款规定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第2、3款,无论其建筑面积是否大于2000平方米,均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配建防空地下室。符合第2款规定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建防空地下室。符合第3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配建6B级防空地下室。 需要说明的是,经国家人防办同意,我省已在郑州、开封、南阳、巩义、长垣、鹿邑等部分市县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改革,改革试点市县的人防工程配建标准,请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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