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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17-0000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党组 〔2017〕12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2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2月20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建立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事业发展要求、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研究,制定本规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人事工作政策规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一支与人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忠诚、干净、担当的人防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选拔任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四个意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资格要求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调研员的,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提任副调研员的,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新提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5.身体健康。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7.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按照破格提拔干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基本程序

(一)动议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工作需要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直属单位班子和干部配备实际,按照办党组安排,人事处综合汇总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在党组成员中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15〕5号)要求“推行无任用干部推荐。可利用年度综合考核、集中性学习教育活动、召开各类会议等时机开展无任用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处级领导干部选配调整要提高岗位匹配度,坚持和落实省委有关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要求。正处长职位空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现职正处级干部中选任,也可以从德才兼备的优秀副处长中选拔。选任和选拔可采取竞争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充分酝酿、讨论。推荐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办领导主持,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名额和要求等,参加推荐人员为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或者全体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由办领导主持,人事处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名额和要求等,参加推荐人员为直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拔配备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干部选拔、调整和推荐工作中,注重听取分管领导意见。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结果应分类统计,注重看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情况,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与干部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岗位匹配度和工作需要结合起来,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三)考察

召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明确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办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洁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沟通告知考察事宜;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核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组报告。

考察组应至少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并报办党组同意后确定。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廉政情况“凡提必听”,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凡提必看”,巡视巡察结果“凡提必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有一票否决等影响提拔任用问题或者有重要问题的反映、线索具体需要核查的。对所在部门不断出现安全事件、腐败案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不力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被通报不满1年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办党组根据考察组汇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办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办党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办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办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办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办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办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组会议记录、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任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和直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非领导职务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党组决定试用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91号)要求“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人事处拟制处级干部宪法宣誓办法,定期组织进行。

五、双重管理

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干部协管责任”,省委组织部已明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征求意见函上报后,由人事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共同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办党组研究决定并及时答复。

六、交流回避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免职、辞职、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退休

处级以下干部正常到龄退休,在到龄当月由人事处提请办党组研究,通过后于到龄的次月1日下发退休文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下发退休通知前由办领导进行谈话。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人事领导、分管业务领导谈话之后由办主要领导谈话。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领导谈话。属于离任审计范围的,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人事处负责印发退休文件,通知所在单位(处室),由单位(处室)负责办理交接手续。按退休干部进行管理。

九、监督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纪律,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干部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和我省人防事业的顺利发展。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附则

1.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执行。机关科级干部调整,在职数范围内进行,对达到晋升条件的,及时研究办理。在平时考核了解、集中统一测评推荐的基础上,由人事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办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党组研究后办理。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任用调整,参照本规程办理。调整方案报人事处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规定和省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人事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选(聘)任工作,并接受人事处的指导与监督。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事处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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