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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17-0001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员干部职工 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党组 〔2017〕21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7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员干部职工
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员干部职工基本行为规范》已经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

                                               2017年4月11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党员干部职工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人防办党员干部职工言行,强化纪律规范约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党内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省人防办实际,制订《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员干部职工基本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第二条  《行为规范》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行为规范》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对全办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对违犯行为规范的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组织和人员。

(三)对违犯行为规范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对违犯行为规范的认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所在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上级组织对违犯行为规范的组织和个人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五)处理违犯行为规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全办党员干部职工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遵守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第五条  《行为规范》是省办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严格执行以下各项要求:

(一)不准妄议中央,妄议人事工作。

(二)不准组织、参加迷信、赌博、邪教活动,共产党员不准信教或参与相关活动。

(三)不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搞团团伙伙、泄私愤、不公正评价甚至恶意抹黑集体和他人,投不公正票。

(四)不准瞒报漏报迟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情况。

(五)不准在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媒体发表不正当诉求等言论,或未经甄别随意发表评论、转载文章,或发送涉及国家或工作秘密的信息。

(六)不准不经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郑州或出国(境)。

(七)不准擅自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战友会、校友会。

(八)不准对抗组织决定,找借口拒不接受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对工作职责及服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阳奉阴违、推诿扯皮、应办不办。

(九)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十)不准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票、看影视剧。

(十一)不准无故拒接工作电话、值班电话或会议期间电话响铃、接打电话。

(十二)不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生冷硬推或违背原则、搞变通、做老好人。

(十三)不准有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规定、准则条例以及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如个人出现违犯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经查证属实后,按照中央纪委对“四种形态”的划分,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诫勉谈话)直至党政纪处分。

(一)情节较轻,或主动交代本人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按照“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党支部)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或其他批评教育措施等,或由人事处或机关纪委诫勉(诫勉谈话)、谈话函询或核查。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包庇拒不交代共同违犯行为人,或对组织调查批评教育有抵触情绪,经教育不能改正,或已经被按照“第一种形态”措施处理过,再次违犯的,按照“四种形态”中“第二种形态”进行处理。由省人防办(办党组)按程序给予取消先进优秀称号、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由机关党委按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机关党委(纪委)委员当选资格、终止党支部委员资格、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或由人事处或机关纪委审查后,由机关党委按程序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由省人防办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重不良社会影响,教唆、强迫他人违犯《行为规范》的,或自己故意违犯《行为规范》后,拒不接受组织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四种形态”中“第三种形态”进行处理。由省人防办(办党组)给予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或由人事处或机关纪委审查后,由机关党委按程序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由省人防办给予行政撤职、行政开除。

(四)情节恶劣,且已经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四种形态”中“第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七条  如单位出现违犯《行为规范》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诫勉(诫勉谈话)直至党政纪处分,给予单位党支部改组、解散,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调离)、免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一)出现3人次及以上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处务会(党支部会)上作出自我批评,向办党组提交书面检查。

(二)出现2人次受到“第二种形态”处理的,由办党组书记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警示谈话,人事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诫勉谈话),半年内不得提升,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出现3人次及以上的,由机关党委按照办党组决定,根据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对党支部书记及党支部问责,或由省人防办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调离(调整)。

(三)出现2人次及以上受到“第三种形态”处理的,由人事处或机关纪委审查,视情节由省人防办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等组织措施,或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按照办党组决定,根据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对党支部书记及党支部问责,或对党支部进行改组,或由省人防办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四)出现1人次及以上受到“第四种形态”处理的,由人事处或机关纪委立案调查,视情节由省人防办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并给予党政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按照办党组决定,根据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对党支部书记及党支部问责,或对党支部进行改组,甚至解散,或由省人防办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等处理。

第八条  检查和抽查由机关纪委组织并建立台账,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实施。

第九条  检查和抽查结果用于“学比树”活动、“铸盾”标兵评选、省人防机关及直属单位平时考核结果认定等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条  每月最少开展一次对《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出现违反《行为规范》行为的,当月考核即被确定为不称职,全年不称职累计超过三次的,视为全年不称职。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做好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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