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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17-00016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5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 〔2017〕38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5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的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人民群众迅速就近就地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有利于落实平战转换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标识,是指为识别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制作、安装或喷涂的标牌或信(记)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标识,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全省范围内所有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标识地方标准,并对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的制作和安装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标识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人防工程标识的安装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制作安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在开发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未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可以不安装人防工程标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的人防工程,不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二次安装。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人防工程建设造价。

第九条  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应遵照执行本办法,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要求。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标识属公共设施,作为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将人防工程标识纳入人防工程一体化维护管理范畴。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要求,加强人防工程标识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标识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定期组织巡查,加强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标识处于良好状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人防工程标识发生损坏、脱落、丢失以及自然老化等影响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要按原样式及时更新、补装,所需经费由责任主体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将人防工程标识列入移交清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喷涂)人防工程标识的;

(二)擅自拆除、损坏和涂改人防工程标识内容的;

(三)非人防工程擅自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的;

(四)其他侵害人防工程标识的情形。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省人防办出台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规范和统一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管理

文件下载: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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