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防〔2015〕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直、郑州铁路局、郑州航空港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的通知》(国人防〔2014〕422号)和《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国人防〔2015〕10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的通知》(国人防〔2014〕422号)
2.《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的通知》(国人防〔2015〕10号)
2015年2月4日
附件1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
着色标准》的通知
国人防〔2014〕422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RFJ01-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该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总参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
与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人防〔2015〕10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RFJ01-2015,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和评价体系,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该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2002〕国人防办字第6号即行废止。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段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