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防〔2015〕10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省人防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8月12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决策部署,促进人防部门依法行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要求,依据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建设法制人防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财务处、工程管理处、指挥通信处、平战结合处、政策法规处、省人防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3项)
1.新建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行政处罚(17项)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6.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1.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2.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1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1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6.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7.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6项)
1.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下资质年检;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5.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8项)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
2.外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人防工程造价标准核定;
6.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审批;
7.人民防空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5万平米以下)建设审批;
8.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信息系统以外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审批。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处罚人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四)履行行政检查的要求和标准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检查职权,明确行政检查的内容和范围。行使行政检查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权力。
(五)履行其他职权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将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形式另行公布。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各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各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
(五)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徇私舞弊、索要财物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河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1.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2.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否被撤销;3.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4.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6.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7.行政赔偿情况;8.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按年度对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党组会议审定。办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宣传处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十、相关附则
本实施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人防办本身机构职能的调整而及时修正。本实施方案由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附 件
河南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廷敏(主任、党组书记)
副组长:王学杰郑金锋于福长
成员:王洪涛孟书堂李玲逯效颦程新芳
王俊杰张万里黄长义陈霞张瑶
人防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陈霞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责任编辑:段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