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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17-0002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标  题 关于推进全省人防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 〔2017〕69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6日

关于推进全省人防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人防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法办〔2017〕3号)的工作要求, 各级人防部门要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大力推进人防依法行政,同时积极推进人防行政调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

人防行政调解,是指人防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对管辖范围内的人防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采用说服、教育和协商等方式,使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机制。加强人防行政调解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省人防会议精神,依法促进新形势下人防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防空(防灾)权益,提高全省城镇总体防护和综合防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防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开展人防行政调解,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遵循基本原则,把握范围程序

(一)人防行政调解基本原则 

人防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即:

1.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3.调解优先原则。人防部门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人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4.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人防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1.行政调解范围。省人防办负责行政调解范围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是人防行政许可、处罚与审批等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人防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重点是人防工程使用证可或登记管理、人防设施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纠纷),以及人防行政复议中向省人防办申请的行政调解事宜。各市人防办依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各级人防部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人防部门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人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人防行政复议中向人防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人防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人防部门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人防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人防部门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人防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人防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人防部门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人防部门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对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无较大分歧或者所涉赔(补)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人防争议、纠纷,其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可适用简易程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责落实

全省人防行政调解工作要在省政府领导下,在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指导、督促和协调下,建立健全人防行政调解相关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防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要成立人防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防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到位、规范有序。

(一)工作机构

1.人防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防办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秘书处处长、财务管理处处长、工程管理处处长、指挥通信处处长、平战结合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人事处处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成员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组成。

3.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调解组。工程建设管理调解组由工程管理处处长负责;指挥通信调解组由指挥通信处处长负责;质量监督调解组由质监站站长负责。调解组其他人员由相关业务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参加省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研究确定、部署人防行政调解工作目标、任务,并提出具体要求;研究解决人防行政调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审签相关材料。

2.办公室职责。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行政调解要求和本通知,会同有关处(室)进行人防行政调解工作;牵头做好与省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衔接工作;提议人防行政调解队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相关材料。

3.专项调解组职责。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求、安排和提议,组成专项调解组,提出调解思路或者方案,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具体实施人防行政调解工作,并制作行政调解文书

四、掌握调解依据,建立工作机制

(一)掌握人防行政调解依据

开展人防行政调解,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依据,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人防办、省政府及省人防办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人防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要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

2.建立社会参与机制。要注重发挥人防协会、基层人防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在人防行政调解中的作用,组建人防行政调解员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防行政调解工作。

3.建立保障和监督机制。要综合利用人防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资源,保障人防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做好人防行政调解的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人防行政调解成效。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反馈省人防办人防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

2.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

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调解流程图

 

           2017年7月20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doc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doc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调解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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