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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基本要求

时间:2019-07-03 17:21 来源:省人防办秘书处

   一、不得与亲友等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得擅自复制、记录、留存、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公开传媒中发布、引用和传播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处理、传输、存储秘密信息;

  六、不得将涉密存储载体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使用;

  七、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带入无保密措施的涉密场所;

  八、不得通过互联网、普通传真机、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九、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或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责任编辑:段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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