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
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19-09-30 14:53 来源: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部署,我省人防部门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力的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为进一步提升人防服务效能,省人防办起草了《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征求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全省人防部门、省人防办机关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和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况

  原河南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共有18项主项,37项子项。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我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共有18项主项,30项子项。

  二、河南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依据

  1.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无施工图审批环节,故取消“新建人防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人防重点城市指挥工程)”子项。

  2.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借鉴外省做法,取消社会投资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仅审批开工报告

  3.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设计条件核定”为部门内部事项,不再单独审批:“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并入规划设计方案市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设计方案审查(并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调整为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出具人防告知书,为部门内部事项,不再单独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合并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施工许可阶段办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査批准”合并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批”,在施工许可阶段办理。

  4.“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调整为“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和“非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非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办理”为其他职权事项。

  5.“外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备案”调整为“外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备案”,按照联合审图要求,国家人防办不再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故删除“外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备案”子项。

  6.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项目,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并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办理,申请材料纳入施工许可材料清单。

  7.按照联合审验要求,申请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项目,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但需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与住建部门内部告知事项)。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中,人防指挥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新建人防工程项目下放到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指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且不能“网上办”。

  理由如下:

  一是通过“减证”实现“简政”的需要。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大部分都在市县,建设单位需要到省人防办办理审批手续,增加企业负担和项目审批时间。

  二是省人防办审批新建人防工程项目,不符合监察建议提出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下放到市县后,市县审批市县监管,可提高项目建设时效和监管效能。

  《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是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细化、具体化的落实措施。

  

                                                                                                                         2019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梅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