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协会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10 15:13 来源:省人防办秘书处

豫防办〔2014〕1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区人防办,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新郑国际机场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协会(以下简称人防协会)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防协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人防协会是人民防空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十多年来,我省各级人防协会在各级人防办党组的领导下,在机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省人防工作中心大局,不断开拓创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组织机构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充分发挥了桥梁、参谋、咨询和纽带作用,在组织开展人防理论学术研究、技术培训、专题调研、与全国各省市人防协会工作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全省人防事业融合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正值我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人民防空领域正在深入推进人防建设管理方式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各级人防协会要进一步拓展职能,努力在服务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人防协会的管理,促其更好地拓展和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专业化的人防协会服务队伍,强化行业自律,促进我省人防协会工作更加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拓展人防协会职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人防协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协会工作敖议事日程,依据党和国家有关社团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协会及时给予指导,同时要为其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扶持协会组织打好基础,健康发展。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结合人防行政审批改革,科学界定机关行政职能,逐步理顺人防协会的职能,明晰各方面关系,按照国家人防办调整人防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该下放的权限要及时下放。各级人防协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和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协会职责,依照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要求,切实明确协会任务,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越位、不缺位,并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围绕人防建设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协会在人防建设市场中的特殊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人防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努力抓好人防企业行业规范管理。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人防理论学习研究、技术专业培训和人防信息交流等工作。

  三、吸纳优秀人才,建立专业化的人防协会服务队伍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完善人防协会的组织机构,积极吸纳具有人防行业经验的优秀人才,通过聘任等方式,充实到人防协会组织中,切实优化人防协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各级人防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切实维护和保障协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要把人防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换届、人员聘用等有关事宜纳入同级人防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在人防协会兼职。各级人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要报经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他聘用人员最高任职年夜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要求,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协会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需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其他聘用人员须报请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颁发聘书。

  四、强化监督,充分发挥人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随着人防改革的不断深化,人防协会职能作用的不断拓展,其工作接触面将会越来越宽,并逐步向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管等人防相关领域延伸,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从大局着眼,立足长远,加大对人防协会的管理力度,确保其行业自律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防协会要自觉担负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认真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要坚持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按照为会员、人防主管部门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做到“依法建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要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自觉维护人防形象,为人防事业健康发展增光添彩。

  

                                                                                                                                                             2014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段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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