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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1-08 14:26 来源: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1223

 

 

河南省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和检测等从业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

(一)违法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的;

(二)被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已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认定或通报批评的;

(四)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

(五)出现《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目录》中条款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或同一年度内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各类不良记录累计达3次(含)以上的;

(六)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告知相应的从业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并将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送达相应的从业单位,并及时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做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决定,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出现新的不良行为的,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移出黑名单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作出移出黑名单决定,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1年。行政处罚期限超过1年的,以处罚期限为准。从业单位第2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每出现一次不良行为,管理期限延长1年。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所作出的不良行为决定和纳入黑名单管理决定负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列为资质审批、资格认定、年检、备案等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与财政经费投资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

(四)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出现不良行为,或2次(含)以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单位,视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六)不得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评比活动;

(七)限制在省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八)其它依法依规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目录

2.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相关链接: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目录.pdf

    附件2.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pdf

 政策解读:省人防办出台规定加强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编辑: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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