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防〔2017〕1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
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 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设计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中标注人防区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如有变动的应在竣工图中予以更正。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位至0.01平方米。
第八条 下列区域的建筑面积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一)防空地下室承受核武器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二)单层防空地下室(室内地平面至梁底或板底的净高不小于2.20米的部分)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如局部有多层(室内地平面至顶板梁底或板底的净高不小于2.20米的部分)也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三)多层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防空地下室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四)专供人防战时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五)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至坡道内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多层地下室通向人防区域的坡道式战时出入口,坡道超过本层顶板通入非人防区域部分不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六)专供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通风竖井、管道(电缆)井等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七)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宽在300毫米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工程内设回廊、夹层或局部多层以及坡顶(坡道),室内地平面至梁底或板底的净高层高不小于2.20米的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按照本条第(四)、(五)款计算时,楼梯或者坡道的水平投影总长度大于10米时,均按10米取值(门、通道中心线);宽度按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宽度最窄处取值。
第九条 下列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人防区建筑面积:
(一)室内地平面至顶板梁底或板底的净高小于2.20米的部分;
(二)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
(三)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电梯间、消防水池和设备用房;
(四)没有顶盖的下沉式广场及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永久性顶盖以外的敞开部分;
(五)仅供平时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
(六)宽度大于300毫米的变形缝、沉降缝、结构缝。
第十条 本规则中未作出解释的术语,参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规则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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