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防〔2017〕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监督。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方面实施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供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及管线,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二)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
(四)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以及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或变更设计;
(七)参建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资料;
(八)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按照监督计划书中的监督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及时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依据;
(二)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质量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当由不少于2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采用巡回抽检和停检的方式进行。
(一)巡检: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含以下内容:实体质量状况,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资料与台账,原材料、构配件进场管理使用情况,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重点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二)停检:对质量控制点的监督检查。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当施工至规定的质量控制点时,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以《人防工程质量核查通知书》的形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现场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当多批次施工时(如后浇带、分段施工等),除第一批次施工必检外,此后可按施工批次进行抽检。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巡检和停检后,应及时、准确、规范地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表1:质量控制点监督要求
序号 |
质量控制点部位 |
检查重点 |
1 |
单建式人防工程地基验槽及桩基工程(基槽、桩位图资料齐全) |
尺寸、标高、地耐力复核 |
2 |
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
自检报告、实体检查 |
3 |
墙体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
自检报告、实体检查 |
4 |
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战时防护设施预埋到位) |
自检报告、实体检查 |
5 |
主体结构等阶段性验收 (阶段性验收资料齐全) |
自检报告、检测报告、实体检查 |
6 |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
竣工资料、实体检查 |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参建方下达整改通知单。相关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整改通知单中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并附整改后的相关资料及照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下达停工通知单并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平战转换内容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交人防工程竣工报告。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确认工程达到合格标准,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六)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
(二)审查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四)审查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五)对工程验收结论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其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防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义务、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检查情况;
(三)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人防设备质量监督及抽查情况;
(四)人防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
(九)其它有关内容。
对人防工程直接实施质量监督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也应该撰写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为不合格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改;
(四)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及质量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专家对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鉴定;
(六)对被检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直到责令停工:
(一)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施工前未经检验;
(三)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未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检测;
(四)未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允许,擅自进行相关隐蔽工程施工;
(五)其他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发现的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质量责任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做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停业停工整顿、吊销或者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法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根据情况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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