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22条规定:“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零星项目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5、《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8〕3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设置人民防空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其行政职能和权限,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省直机关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省直机关和中央驻郑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跨行政区域单位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分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6、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6条:“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38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省直人防办提出申请;
2、市、省直人防办审查;
3、省人防办审批。
审批条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研究报告既审批表;
3、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表;
4、施工图设计文件既审批表;
5、招投标审查结论;
6、质量监督手续;
7、开工报告;
8、质量保证资料;
9、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10、其他备案材料;
11、有关附件。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