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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作者:srfb  来源: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09-09-0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址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

5《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第13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保税区、城市新区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6《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7、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29号)第二部分:“要突出抓好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城市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8《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839号)第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门审核批准后缴纳易

9、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0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权限与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一致。”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省直人防办提出申请;

2、市、省直人防办审查;

3、省人防办审批。

审批条件:

1易地建设理由;

2、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4、工程建筑图和基础结构图;5、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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