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17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5、《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8〕3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设置人民防空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其行政职能和权限,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省直机关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省直机关和中央驻郑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跨行政区域单位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分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6、《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审批程序:
1、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单位、省管事业、企业(在工商局注册、冠名“河南”的)单位向省直人防办提出申请;
2、省人防办审查;3、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批条件:
1、使用申请表;
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