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第16条第二款:“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4、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豫计收费1178号)第三部分:“依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
5、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省直人防办提出申请;
2、市、省直人防办审查;
3、省人防办审批。
审批条件:
1、拆除理由;
2、拆除审批表;
3、拆除工程处理方案;
4、工程位置图;
5、施工队伍资质条件;
6、备案资料。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