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条件
按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必须随地面建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室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审批程序
l、符合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河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
2、建设单位报送《河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河南省人防办批准后,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建设单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人防部门开具相关手续,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建审手续的依据。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地质勘查报告。
四、收费标准
l、规定时限内,补建项目不收费;
2、不能补建项目按豫防办〔2009〕10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