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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作者:srfb  来源: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管理处   时间:2014-03-21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审批权限: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许可资质审批

1、办事程序

1)申请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应当向省人防办提出申请(省人防办于每年1月、7月集中受理申请);

2)省人防办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3)省人防办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批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

2、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见附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6)监理业绩表;

7)监理业务手册。

4、承诺时限

1)省人防办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情况应据实告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无异议的由省人防办颁发资质证书;

2)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省人防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3)《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豫防办〔201312号)。

7、联系电话

0371-69175117  

8、责任单位

河南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1、办事程序

1)申请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应当向省人防办提出申请(省人防办于每年1月、7月集中受理申请);

2)省人防办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3)省人防办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批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

2、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6)监理业绩表;

7)监理业务手册。

4、承诺时限

1)省人防办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情况应据实告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无异议的由省人防办颁发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

2)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省人防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3)《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豫防办〔201312号)。

7、联系电话

0371-69175117  

8、责任单位

河南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附件: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申请书

注: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升级同以上资质申报程序。

附件:人防监理乙、丙级资质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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