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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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132号),其他职权类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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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理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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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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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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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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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 示 例 |
①战时用途。请按照立项批复和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中战时用途填写。 ②平时用途。请按照立项批文和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中平时用途填写。 ③建筑面积。请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中人防建筑面积填写。 |
8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9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10 |
咨询方式 |
0371-69175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