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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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行政许可目录第499项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实施;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2013年7月20日《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九条规定: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014年6月6日《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7号)第一项第三款承接的职责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3 |
受理单位 |
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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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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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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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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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 示 例 |
从业人员资料准备不齐全,专业不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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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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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8个工作日 |
10 |
咨询方式 |
0371-691752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