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其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 |
设定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八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甲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5.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6.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员; 7.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
办理材料 |
所需材料均一式三份: 1.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
办理地点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西路6号省人防办211室 |
办理时间 |
28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71-69175268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5 |
表格下载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