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设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
申请条件 |
人防工程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合格 |
办理材料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验原件) 4.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原件)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防水检测报告); 7.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原件1份) 10.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1份) 11.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3.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1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5.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总说明与战时平面图(竣工图蓝图1份)。 |
办理地点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西路6号省人防办225室 |
办理时间 |
1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71—69175327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4 |
表格下载 |
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4) 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附件5) 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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