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设定依据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申请条件 |
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
办理材料 |
1.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二份); 2.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一式四份);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验原件);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表(验原件)及设计院审图回复意见(审图问题逐条回复)(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咨询中心需合格证); 5.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委托人需委托书);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7.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委托人需委托书); 8.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9.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10.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11.检测单位计量认证证书; 12.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 13.人防工程施工图战时平面图与建筑总说明(有施工图审查章的图纸、指挥所需全套)。 以上资料1、2、12、13提供原件,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相关单位资质及人员证书需加盖各单位公章。 |
办理地点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西路6号省人防办225室 |
办理时间 |
11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71—69175327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3 |
表格下载 |
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4) 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