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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网上公示须知

时间:2016-10-31 15:16 来源: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一、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目录之前,我省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专用设备,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发布的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及其准予销售产品类型公告中选取。

二、企业注册地址在本省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注册地址在本省以外的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向省人防办申请网上公告。此前已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告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公告。

三、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首次向省人防办提出公告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网上公告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2.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其生产安装资格(从业能力)的批文(或者门户网站公告的打印件)以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生产企业资格(从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原件核验后返还);

3.每个申请销售的产品类型相对应的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原件核验后返还);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原件核验后返还);

5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原件核验后返还);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原件核验后返还)、企业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首次办理公告手续后,再办理增加准予销售产品类型公告的,不再提供第三条所要求的245项资料,且第3项资料仅需提供增项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已公告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向省人防办申请办理变更公告,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被公告企业的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非实质性信息发生变化的,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申请(一式两份)即可办理;

2.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除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申请(一式两份)外,还应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或者变更后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原件核验后返还)进行办理。

六、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的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签订人防专用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合同文本。

七、省人防办发现被公告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其从公告中撤除:

1.有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规情形之一的;

2.拒不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质量抽查的;

3.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4.因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不合格造成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5.不按时报送专用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且拒不改正的。

八、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告后,应主动将企业及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业务活动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者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联系人:梅森,联系电话:0371-69175117

附件: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网上公告申请表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1031

 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网上公告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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