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实例举证:
【案例一】2005年5月,某局级领导干部马某要求打字员赵某将自己台式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文件资料复制到新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中。赵某将两台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连接,采取网上传输方式进行复制,导致大量涉密文件资料泄露。有关部门给予马某撤销领导职务,留党察看1年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
【案例二】2009年2月,某涉密单位研究所所长张某,私自更换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将原涉密计算机硬盘安装在新计算机上,并在无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的新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有关部门给予张某撤销所长职务、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处分。
警示:确需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使用一次性光盘刻录下载,设置中间机,或者使用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等。
责任编辑:段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