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的通知》(豫人防〔2019〕78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20 17:01 来源:省人防办工程处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部署,我省人防部门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力地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为进一步提升人防服务效能,省人防办起草了《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征求全省人防部门、省人防办机关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人防政务服务事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和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况

  原河南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共有18项主项,30项子项。按照国家人防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对我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共有15项主项,17项子项,31项业务办理项。

  二、河南省人防系统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依据

  按照国家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对我省人防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办理)项,其他事项仅名称按照国家要求调整外,事项内容没有变化。除国家人防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外,事项调整依据为《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等法规文件。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事项中,人防指挥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新建人防工程项目下放到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指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且不能“网上办”。

  理由如下:

  一是通过“减证”实现“简政”的需要。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大部分都在市县,建设单位需要到省人防办办理审批手续,增加企业负担和项目审批时间。

  二是省人防办审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监察建议提出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下放到市县后,市县审批市县监管,可提高项目建设时效和监管效能。

责任编辑:梅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