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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联合多部门印发《通知》要求调整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时间:2019-12-30 15:48 来源:省人防办法规与宣传处

    日前,省人防办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管理局6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提高人防工程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全省防空地下室审批标准不统一难题,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我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我省定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通知》明确了全省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统一标准,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配建人防工程。并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以下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3)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减少了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通知》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兼顾人防需要。即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规定落实落细。

责任编辑:段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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