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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20-0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31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用语规范》《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语言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 (2019)48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用语规范》《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语言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防办,济源示范区人防办,各省直管县()人防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用语规范(附件1)、《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语言规范》(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831        

 

附件1

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用语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防系统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人防系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公务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人防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人防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着装,穿着整齐,保持工作服的整洁;

  (二)人防胸牌标志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工作服,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人防胸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与当事人有肢体冲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地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调查、办案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调查内容、案情及被调查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等相关情况。及时对书证、物证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除办理案件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时限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八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全省人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语言规范

    一、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牢记为民执法、理性执法、文明执法、服务型执法理念,树立礼貌待人、真诚服务的意识,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细致、服务周到。

  二、接待用语规范

  1.“您好”、“请进”、“请坐”、“谢谢”、“再见”;

  2.“请问您有什么事”、“您要办什么事”、“您要反映什么问题”、“您要找哪位”或“我能为您做些什么”;

  3.“请坐,请您谈谈详细情况”、“请问您有什么资料吗”;

  4.“请稍等,我记录一下”、“请稍等一下,我正在将您反映的事件进行登记”;

  5.“请问您的姓名、职业、住址”、“请问您是否方便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向您回复”;

  6.“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对不起,我离开一会儿。请您稍等片刻,我马上就回来”、“对不起,刚才我没有听清楚,请您重复一遍好吗”;

  7.“您的事我们一定会尽快办理”、“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对待和处理”、“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尽快研究并给您答复”;

  8.“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理”、“请您先别着急,有什么事慢慢说”、“请您先等一下,我先看看材料”;

  9.“这是法律规定,请理解和配合”、“请您仔细听我说,这事是这样的……”;

  10.“别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您的提议很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11.“这是回执,请您收好”、“请问您还有其他事情吗”;

  12.“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谢谢,再见”、“请慢走”。

  三、执法用语规范

  1.亮明身份:“您好!我们是XX省/市/县(市、区)XX(单位)的执法人员”;

  2.出示证件:“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

  3.说明目的:“您好,我们想了解(调查)以下XX方面的情况(事实)。请您介绍一下”、“现在对您(单位)XX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请予以配合”;

  4.核实情况:“请问负责人是哪位”、“请出示一下您(单位)的有关证件”;

  5.申请回避:“如果您(单位)认为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具有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您(单位)可以申请要求我们(其中一人或两人)回避”;

  6.调查取证:“为查清事实,我们需要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拍摄取证,并就XX事项向您进行询问,请予以配合且如实回答”;

  7.核对笔录:“请您仔细核对一下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内容并签字,如果和您说的一致,请在下列空白处签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所说一致’,并签上您的姓名和时间”;

  8.确认签字:“这里有一处书写涂改处,请您签名或按上您的手印”、“请您核实,如无误,请签字”;

  9.事先告知:“您(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请在 XX月XX日前到XX(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您(单位)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如果要求听证,请在XX月XX日前向XX(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0.决定送达:“这是对您(单位)XX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11.告知救济权:“如果您(单位)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整改落实:“您好!我们是XX省/市/县(市、区)XX(单位)的执法人员,我们XX月XX日给您(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上所列您(单位)的XX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我们现将对您(单位)采取XX的措施”。

本规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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