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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20-0001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 精准落实支持人防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明电 〔2020〕11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 精准落实支持人防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防办、济源示范区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问题导向 精准落实复工复产和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0〕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办事流程

  大力推行人防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实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各级人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更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为人防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切实做到及时办、办得好,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事项需要评估评审的,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形式进行。需要核验材料原件的,可先对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先行办理,原件可待疫情结束后核验或者通过视频、邮寄等方式核验。凡是人防部门通过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可核对真实性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让信息多流通,让服务对象少跑腿。

  二、建立人防政务服务信息互认制度

  为减少人防企业负担,推行政务服务信息互认制度。取得上级人防部门资质认定并在其官网公布的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企业,下级人防部门办理告知性备案时,不得对企业的从业条件进行二次审查,也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对允许跨省开展业务的外省人防企业,不得设置额外限制。上级人防部门在官网发布的企业名录,下级人防部门可直接转发,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办理网上公告手续。

  三、精准开展对人防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帮扶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省人防办认定的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到期后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延续手续的,可先行复工复产,原资质继续有效,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企业主动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

  二是大力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人防企业复工复产。省市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人防企业复工复产需要人防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的,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办理时限最少。需要公示的,可在初审合格后公示与后续手续同步进行,以减少办理时间。

  三是建立回访制度,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人防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和办结后对申请人进行回访,虚心听取意见,完善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要利用微信、电话、网上咨询栏目、政务服务平台等桥梁,加强与人防企业和办事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宣讲有关政策,研究更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了解和解决服务对象的难题,让服务对象感受到人防部门的贴心服务,提高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社会稳定

  在做好疫情防控,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的同时,各级人防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社会稳定。

  一是推进人民防空行业整治工作。按照国家人防办的安排部署,在巩固现有多部门联合监管成果的基础上,把核查企业资质、复查产品质量、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作为当前人民防空行业整治的重点。运用科技信息手段推进人防行业监管制度创新。我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已上线运行,人防企业资质、从业单位行为、项目建设过程、工程维护管理等多方面均实现信息化管理。各级人防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优势,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优胜劣汰的从业环境。

  二是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各级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尽量采取“不见面和信息化”的工作方式,减少现场检查人次。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要依托人防工程非现场质量监督平台,指导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并不定期对重点项目实施非现场巡检,确保人防工程质量。

  三是树立问题导向和法治思维。结合此次疫情,深度思考人防部门在疫情中发挥的作用和不足,深度思考人防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人防工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以战领建,在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的同时,助力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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