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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480-0201-2020-0002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人防财 【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8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1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省人防办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省人防办综合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省人防办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 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建设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三章 成本核算

  第七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八条 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依据财政部相关基本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算,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补贴比照省财政厅最新印发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差旅费标准执行。施工项目在郑州市区内的不得产生住宿费,无交通补助和其他公杂补。施工现场在市区内确需蹲守现场的,经省人防办研究同意可以开伙,开伙标准参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据实报销;不具备开伙条件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早餐占每天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的20%,中、晚餐各占40%,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补助。

  (四)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且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四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按要求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法定公开内容和政府采购信息,要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涉密工程采购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涉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豫人防综〔2019〕16号)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办应当会同规划财务处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概算;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合同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六章 资金支付和审批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审批权限。基本建设财务支付审批遵循《中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规定》。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实行党组分工负责下的“双签制度”,分管项目领导对事项的真实性、效益性负责,财务分管领导对支出事项的财务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结算。

  规划财务处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首次付款时,项目办需提供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的支付申请书、发票,由监理、项目办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的材料,履行经费审批手续后办理工程首付款拨付。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发票,由监理、项目办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核的材料,履行经费审批手续后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材料款结算。凡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供应的材料或设备,通过有关职能部门采购后,规划财务处凭由项目办、监理、施工企业共同验收并填写的“材料设备验收单” “货款结算申请”,作为材料设备价款的结算依据。规划财务处按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款结算办法进行结算。材料设备价款结算时必须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质保金的支付。凡属建设项目建设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款等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开具收据,提交质保金结算申请书,经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到规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预付,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实际耗用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审核报销。所有报销均应一事一贴、一事一报,15日内填写报销单及时报销。

第七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结算,项目办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书的初审工作,经省人防办研究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完成审计,规划财务处依据评审或审计结果办理结算手续。未经评审或审计,规划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 办理资产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章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规划财务处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由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根据项目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确定,先审核,后批复。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三十二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上缴财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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