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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时间:2020-12-04 08:59 来源:工程管理处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备注
1身份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延续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7号)第十一条 (一)《河南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四)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 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单; (六)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8号)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二)其它申报材料:1.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3.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丙级资质者除外);4.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记录、身份证 (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技术资格证复印件;5.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人防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丙级除外)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2资质证书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名称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办公地址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法人代表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成立时间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资本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经济性质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负责人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前备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承揽设计业务前备案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7号)第十一条 (一)《河南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四)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 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单; (六)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8号)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二)其它申报材料:1.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3.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丙级资质者除外);4.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记录、身份证 (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技术资格证复印件;5.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人防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丙级除外)
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出具、职称证书由人社部门出具、注册执业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3社会保险证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延续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7号)第十一条 (一)《河南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四)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 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单; (六)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8号)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二)其它申报材料:1.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3.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丙级资质者除外);4.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记录、身份证 (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技术资格证复印件;5.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人防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丙级除外)
社保主管部门需单独开具
4营业执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名称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办公地址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法人代表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成立时间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资本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经济性质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单位负责人变更、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前备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备案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7号)第十一条 (一)《河南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四)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 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单; (六)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8号)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二)其它申报材料:1.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3.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丙级资质者除外);4.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记录、身份证 (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技术资格证复印件;5. 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人防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丙级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5核准变更通知书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名称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法人代表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办公地址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注册资本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经济性质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负责人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变更《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7号)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6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备案1.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第三部分: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7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承揽设计业务前备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豫人防〔2018〕97号)第二十条 省外设计单位资质备案。凡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开展人防工程设计的省外设计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填报《省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备案表》(附件5)。
(一)设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持材料,不需单独开具


责任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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