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3月30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统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全省人民防空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及重要的标准规范;
(二)制定或者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对全省人民防空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拟定、人事任免、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防办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我省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经办党组同意后通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计划完成时间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对需履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予以说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承办单位可调整决策事项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调整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由办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具体以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七条 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人防系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每年年初组织相关处室制订拟作出决策事项目录,年终制订已作出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负责对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关纪委负责对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为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提交集体审议、执行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办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防办安排部署或者办主要负责人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办主要负责人指定相关处室、单位研究论证;
(二)办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分管处室、单位研究论证;
(三)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研究论证;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根据办领导批示,组织决策处室及相关处室、单位研究论证;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处室、单位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条 办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省人防办其他处室、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办主要负责人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提请办主要负责人主持协调。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省直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对不采纳省直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河南人防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征求意见稿,应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办主要负责人确定。对比较敏感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事先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组织程序及时限等,参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四条 省人防办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机制。专家库专家可以从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从业企业等单位中遴选。根据需要,可以使用上级部门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处室(单位)人员成立评估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参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制定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和工作要求、步骤等。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单位的意见修改形成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前,应将下列材料提交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需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
(三)决策的法律、政策依据材料,及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草案材料,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职权范围;
(二)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草案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对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未履行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决策必经程序。对于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二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向综合处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审批表;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按照《省人防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制度》规定的权限、发言顺序进行发言,由办主要负责人发表决策意见。
办主要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审议的情况,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者搁置等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办主要负责人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综合处对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经办党组同意。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下列方式,主动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河南人防微信公众号以及在全省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主动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交综合处,由档案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办领导班子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综合处将有关记录转交机关纪委列入机关督查工作清单,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制定执行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按时限向机关纪委反馈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公布的联系方式,采取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留言栏目等形式向省人防办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防办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和要求等,参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执行。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省人防办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九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省人防办及其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三条 省人防办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作为决策执行单位或者配合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下级人防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省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责令改正。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拒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应负法律责任的,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或者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但依照本规定进行决策,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不作负面评价,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