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有效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中办发〔2021〕56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号)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机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在严格落实“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确保我办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人民防空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发展空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查对象
拟由我办制定、牵头制定以及代省政府拟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审查标准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审查标准,包含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标准进行审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办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机构)设在法规与宣传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与宣传处处长(负责人)兼任。
(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机构。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单位)为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机构。负责由牵头起草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处室(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平竞争审查的内部特定机构。负责全办公平竞争审查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协调全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促初审机构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对公平竞争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及汇总等工作。法规与宣传处处长(负责人)为内部特定机构责任人。
五、审查流程
(一)初审。根据“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承办处室(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政策措施时,按照审查基本流程,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明确审查结论。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我办网站、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二)复审。承办处室(单位)初审完毕后,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和政策措施草拟稿提交内部特定机构法规与宣传处,由内部特定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复审。
(三)审签。经复审的法规政策措施,由承办处室(单位)报其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涉及人民防空全局性工作的,应当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法规与宣传处在进行公平竞争复审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及理由,并退回起草处室(单位),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六、工作要求
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法规政策措施。法规与宣传处承担公平竞争审查综合协调工作,做好与省市场监管局的协调对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