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的
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1-11 15:39 来源:省国动办工程管理处

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1月11日至21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nrfbgcc@163.com;

2.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西路6号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371-69175053;

    4.传真:0371-69175269。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人防工程是有效履行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的重要物质保障人防工程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是确保人防工程完好和充分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内在需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将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率和完好率为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依法落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制度

(一)依法确定平时使用主体。投资者或管理者作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主体,可依法将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

(二)落实平时使用制度。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执行平时使用制度,投资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用人防工程使用手续或其他人防工程使用登记,投资者或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三)坚持合理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批准的规划用途,投资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和监督使用者履行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台账,不得破坏其结构和防护功能。因平时使用需要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人防工程改造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全面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一)明晰维护管理责任。人防工程投资者或使用者应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专业机构维护保养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在办理非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维护使用承诺书,承诺承担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维护资金单独列账等。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等由人防主管部门和使用者依法约定。

(二)强化维护管理质量。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督促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制定完善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维护经费预算,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人防工程设备维修、更新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涉及主体结构、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内容的,应将结果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三)创新维护管理方法方式。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大人防工程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在人防工程维修、更新中的运用。加快人防设备产品提档升级,充分运用智能技术,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最大限度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管理成本。

(四)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维修更新工作台账,及时归档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等检修、更新、检测等相关资料,形成完备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

四、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

(一)严格落实用管结合要求。人防工程坚持有偿使用,用作停车位的应当缴纳汽车停放服务费和使用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取得的收益,应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人防工程没有平时使用收益的,投资者应依法筹措资金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推进维护管理资金单独列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由投资者收取,投资者应为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保养,预留维护资金。具体预留标准,由各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平时使用收益总额的30%-40%范围内确定。投资者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单独列账账户资金以及使用和结余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本意见实施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资金已依法依规落实到位的,可以按原办法执行。

(三)鼓励维护管理资金专户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人防工程投资者获得的平时使用收益专户存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监管,依法依规对维护资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强化维护管理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巡检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及维护管理资金单独列账等内容。因维护资金不落实、维护管理不当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使用人防工程。

(二)强化信用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相关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传“信用河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本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省国动办(省人防办)。

    附件:意见反馈表.docx


2023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郝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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