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3 | 行政处罚 |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
20 | 行政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
21 | 行政征收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及确需拆除、移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另行建设安装的补偿费征收 | |
22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23 | 行政检查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
24 | 行政检查 | 军事设施保护检查评估 | |
25 | 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
26 | 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
27 | 其他职权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
28 | 其他职权 | 省级及以下(郑州、洛阳、郑州航空港区队除外)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批 | |
29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
30 | 其他职权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31 | 其他职权 | 人防工程造价标准核定 | |
32 | 其他职权 | 省级及以下(郑州、洛阳、郑州航空港区除外)人民防空疏散避难训练场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审批 |